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456号原告武某某,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9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瑞
审 判 员 苏 忠
人民陪审员 赵林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米田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