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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456号

(2016)冀0727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456号原告武某某,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9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瑞

审 判 员  苏 忠

人民陪审员  赵林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米田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