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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1416号

哈斯巴拉与黄瑞龙、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哈斯巴拉,黄瑞龙,黄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416号原告哈斯巴拉,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黄瑞龙,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黄建军,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斯巴拉诉被告黄瑞龙、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哈斯巴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瑞龙、黄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瑞龙、黄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倪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