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416号原告哈斯巴拉,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黄瑞龙,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黄建军,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斯巴拉诉被告黄瑞龙、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哈斯巴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瑞龙、黄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瑞龙、黄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倪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