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352号罪犯孙彦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丽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彦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15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彦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彦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孙彦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彦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齐万久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