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8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万载县康乐街道宝塔东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8612080572。
负责人:肖雄。
委托代理人:龙斌。
委托代理人:黄成发。
被告:王异,男。
被告:韩水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下称原告)诉被告王异、韩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被告王异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蔡军如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