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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6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诉霍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被申请执行人霍建东,男,汉族,农民,住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诉霍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繁影

审判员  姚云和

审判员  王靖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富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