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375号
原告:马某,女,武强县人。
被告:程某,男,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许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志 更多数据:
马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375号
原告:马某,女,武强县人。
被告:程某,男,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许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