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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民初375号

马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375号

原告:马某,女,武强县人。

被告:程某,男,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许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