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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恢1-3号

林锡进与杜之英、陈凯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锡进,杜之英,陈凯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林锡进,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836。委托代理人许锦荣,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德鹏。被执行人杜之英,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530。被执行人陈凯南,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24。申请执行人林锡进与被执行人杜之英、陈凯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恢复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5)汕澄法执字第35号】,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陈锡进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代为垫付的公告费600元。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由于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凯南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宁川西路西侧与广益路北侧中信金城花园2幢301号、302号房产二套及配套地下层046号、073号车位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为1765111.50元,因本案有他人申请参与分配,扣除本案的执行费43794元、诉讼费37032元、评估费7950元,剩余款项按各自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林锡进受偿279578.69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杜之英、陈凯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锡进已受偿279578.69元,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恢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少佳

审 判 员  杜式健

代理

审判员  徐志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素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