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通 知 书(2016)吉01行初46号通知书陈玉林:你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长春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行政协议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诉请变更的BYF1013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是你和房屋征收部门长春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春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为本案适格被告。你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你应当变更被告后依法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