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5069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殷来大,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姜培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培林。被执行人王息柱。被执行人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王锁方,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锁方。被执行人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马锁琴,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锁琴。被执行人马坤生。被执行人江苏润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蒋蔼其,董事长。被执行人蒋蔼其。被执行人石琴华。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姜培林、王息柱、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王锁方、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锁琴、马坤生、江苏润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蒋蔼其、石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丹导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承担自2014年5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2.5%计算的借款利息及律师费180500元;被告姜培林、王息柱、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王锁方、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锁琴、马坤生、江苏润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蒋蔼其、石琴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4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9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姜培林、王息柱、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王锁方、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锁琴、马坤生、江苏润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蒋蔼其、石琴华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姜培林、王息柱、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王锁方、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锁琴、马坤生、江苏润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蒋蔼其、石琴华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等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且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设备和房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且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设备和房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导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戎光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项 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