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6454号原告贵州源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17层F座。法定代表人谭晓云,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969号。法定代表人梁丽萍,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源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5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