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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812-1号

黄银池与欧阳连财、黄红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银池,欧阳连财,黄红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812-1号申请执行人黄银池,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欧阳连财,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红清,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银池与被执行人欧阳连财、黄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欧阳连财、黄红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阳连财、黄红清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银池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2月9日、2016年2月16日、5月29日查询被执行人欧阳连财、黄红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欧阳连财、黄红清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欧阳连财、黄红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3、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拘留决定,并于2016年5月30日到被执行人欧阳连财、黄红清址在南安市家中执行拘留,但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景山

审判员  潘阿瑶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