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财保5号申请人陈国豹。申请人卓宗良。申请人郭磊。申请人陈国楷。申请人王庆洪。被申请人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陈国豹、卓宗良、郭磊、陈国楷、王庆洪因情况紧急,需要保全被申请人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陈国豹、卓宗良、郭磊、陈国楷、王庆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晓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谭春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