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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财保5号

陈国豹、卓宗良等与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国豹,卓宗良,郭磊,陈国楷,王庆洪,陈国豹、卓宗良、郭磊、陈国楷、王庆洪,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财保5号申请人陈国豹。申请人卓宗良。申请人郭磊。申请人陈国楷。申请人王庆洪。被申请人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陈国豹、卓宗良、郭磊、陈国楷、王庆洪因情况紧急,需要保全被申请人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陈国豹、卓宗良、郭磊、陈国楷、王庆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晓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谭春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