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吉林省双辽市郑家屯街新华委**组。被执行人李春云,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荣华委。被执行人吴新宇,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荣华委。刘刚与李春云、吴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了(2015)双双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李春云、吴新宇2015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刘刚借款本金及利息5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600.00元由李春云、吴新宇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双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