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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3-2号

刘刚与李春云、吴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刚,李春云,吴新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吉林省双辽市郑家屯街新华委**组。被执行人李春云,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荣华委。被执行人吴新宇,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荣华委。刘刚与李春云、吴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了(2015)双双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李春云、吴新宇2015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刘刚借款本金及利息5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600.00元由李春云、吴新宇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双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