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中师文化,住彬县香庙,教师。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旬邑县原底社区,村民。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2016)陕0429执恢14号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04)榆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29558.29元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000元,剩余223558.29在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73558.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履行剩余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04)榆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剑
审 判 员 马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花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