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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614号

童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童某,女,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人,住,身份证号码:×××5180。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人,住,身份证号码:×××2231。申请执行人童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3800元给申请执行人童某。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6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通亮

审 判 员  张 锋

代理

审判员  陈志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木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