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童某,女,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人,住,身份证号码:×××5180。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人,住,身份证号码:×××2231。申请执行人童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3800元给申请执行人童某。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6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通亮
审 判 员 张 锋
代理
审判员 陈志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木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