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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81执字第12-4号

黄奕如、李小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奕如,李小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81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黄奕如,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李小芬,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做缩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奕如与被执行人李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小芬已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师

审判员  庞 强

审判员  黄玉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仕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