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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5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清味与被执行人蔡永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清味,蔡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清味,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永生,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79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1681.88元。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住建、国土、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6年5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执行未果;于2016年5月6日把被执行人蔡永生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681.88元。因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蔡永生,经申请执行人吴清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庆锥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