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914号原告支某某,女,汉族,1994年9月21日出生,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某某于2016年6月1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支某某承担。
审判员 余双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康青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