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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914号

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支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914号原告支某某,女,汉族,1994年9月21日出生,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某某于2016年6月1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支某某承担。

审判员  余双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康青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