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616号罪犯高景辉,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霍刑初字第00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景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六刑终字第00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高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景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景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曹子健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