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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815号

李建松与新郑市英李双鹤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松,新郑市英李双鹤面粉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815号原告李建松,男,汉族,1955年7月24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翔,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郑市英李双鹤面粉厂,住所地新郑市英李东头。法定代表人乔行知,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松诉被告新郑市英李双鹤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松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松的起诉。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