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870号原告解天贤,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福荣,贵州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翠,贵州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天贤诉被告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天贤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天贤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天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91元,由原告解天贤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