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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执恢字第89号

许国荣与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龙成粘土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国荣,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龙成粘土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恢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许国荣,男,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龙成粘土加工厂,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投资人:段小龙。本院在执行许国荣与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龙成粘土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龙成粘土加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家红

审 判 员  孙忠君助理

审判员  任宏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源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