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民初605号原告顾薇。被告陈彬。被告徐新建。
原告顾薇与被告陈彬、徐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彬、徐新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薇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的婆婆是被告陈彬的干妈。2014年12月,被告陈彬因生意之需,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30万元。原告在2014年12月6日、12月8日分两次打款12万元、16.4万元到陈彬的姐姐陈萍的账户上,另外给了被告陈彬1.6万元的现金。陈彬借款是言明六月后归还。但被告不守信用,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自2014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陈彬、徐新建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彬、徐新建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被告陈彬提出向原告借款,12月6日,原告向被告陈彬姐姐陈萍账户上汇款12万元,12月10日,原告又向陈萍账户上汇款16.4万元。12月8日,被告陈彬向原告顾薇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顾薇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份止。”庭审中,原告陈述,另外给付了被告陈彬现金1.6万元。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户口本以及原告在本院庭审所作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持有被告陈彬出具的借条原件且交付了相应借款,证明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该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陈彬应当按照借条约定于2015年6月底前还款,被告陈彬未及时偿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被告自2015年7月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陈彬与徐新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徐新建应对被告陈彬的上述债务负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陈彬、徐新建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放弃抗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彬、徐新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顾薇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4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7030元,由被告陈彬、徐新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4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信息: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
审 判 长 黄素兵
审 判 员 陈青艳
人民陪审员 陈 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