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274号原告裴某某,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柴某某,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审判长 董燕燕
审判员 刘春霞
审判员 左雅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