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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申29号

傅维年与张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傅维年,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傅维年(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张明(原审原告)。付维香(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傅维年(原审被告)因与被申请人张明(原审原告)、付维香(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海商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傅维年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傅维年与原审被告付维香是雇工与雇主的关系,申请人傅维年仅仅是付维香的雇员,申请人在租单上签字完全是履行职务行为。2、付维香因诈骗已被刑事拘留,从刑事案件中可以证明申请人是无辜的。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4)海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具有以下四种事由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这一规定,再审申请人傅维年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原审判决送达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而再审申请人傅维年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该规定期限。故再审申请人傅维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傅维年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行使权利。

审判长 刘 宏

审判员 陈宽卓

审判员 刘素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袁 静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