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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3669号

原告李琦诉被告西安凯博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琦,西安凯博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初3669号

原告:李琦,女,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静,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凯博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16号1楼1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琦诉被告西安凯博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凯博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琦委托代理人潘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凯博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琦诉称,2014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铺认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16号长安公馆三层F3098号商铺;商铺建筑面积为14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26428.57元,总价款为37000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支付总价款的100%,即370000元。合同约定该房产应于2014年8月1日交付原告使用,被告保证销售房产没有产权纠纷。原告按时交付全部购房款,但直至2014年8月1日,被告始终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也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原告办理产权证。后原告得知,被告早于2013年6月21日即将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抵押给兴业银行用于贷款,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之时并未向原告告知房屋产权的事实。现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70000元并赔偿原告30%的购房款损失即1110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西安凯博尔公司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铺认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16号长安公馆三层F3098号商铺,该房屋建筑面积共14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26428.57元,房屋总价款为370000元;原告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购房屋总价款的100%,即370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8月1日前,将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保证销售的房产没有产权纠纷,因被告的原因造成该房产发生产权纠纷,不能办理房产交付的,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按约向被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37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另查,2013年6月,被告在兴业银行贷款时,以长安公馆在建工程进行了抵押。2014年2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认购合同》时,未向原告告知其所购房屋抵押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商铺认购合同》、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商铺认购合同》时,被告已将在建的长安公馆土地及房屋在银行办理了在建工程贷款抵押,但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商铺认购合同》时未将办理贷款抵押的事实告知原告,违反了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无效,并退还所付的购房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定由被告按照原告所付房款的20%即74000元赔偿原告损失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琦与被告西安凯博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无效;二、被告西安凯博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琦购房款370000元;三、被告西安凯博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琦支付赔偿款7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5元,由被告西安凯博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彧

代理

审判员 梁 媛

人民陪审员 李 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