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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刑初字第00193号

陈伟伟、崔燕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陈伟伟,崔燕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丛刑初字第001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伟,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捕前住。2014年11月8日被铁路公安机关抓获,次日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后移交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连金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燕娜,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住。2015年2月5日被邱县公安机关抓获,移交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彦军,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丛台区人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伟、崔燕娜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1、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伟、崔燕娜(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6月17日和石某1签订《房某》,将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左岸枫桥小区4号楼2单元804号房产卖给石某1,后被告人陈伟伟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于2013年10月26日伙同被告人崔燕娜与被害人李某1签订《房某》将该房产再次卖给李某1,收取被害人李某1现金68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二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伟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辩称,其是抵押房屋向李某1借款40万元,不是卖房,有28万元的借条是重复写的,其曾还了李某138万元。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是,陈伟伟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崔燕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辩称,其只是在空白合同和纸上签了名字,具体事情不清楚;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是,崔燕娜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间,被告人陈伟伟、崔燕娜夫妻二人和石某1签订《房某》、《补充协议》,将二人位于本市丛台区庄园路369号左岸枫桥小区4号楼2单元804号房产卖给石某1,石某1先支付房款60万元,2014年1月28日又支付给陈伟伟359400元房款。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伟伟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伙同被告人崔燕娜与被害人李某1签订《房某》,将该房产以总价104万元再次卖给李某1,并先收取李某168万元,剩余36万元系银行贷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3年10月初,陈伟伟到其经营的棋牌室找到其,称做生意资金紧张,想把左岸枫桥的一套房产以104万元卖给其,其中含36万元银行贷款。其分三次给了陈伟伟68万元,给钱的时候,其妻子、邻居郝某、吕某在场,大部分是现金,一部分转账,前二次是陈伟伟自己来的,最后一次是陈伟伟、崔燕娜领着孩子一起来的,陈伟伟和崔燕娜写了收条并签了房某,把房屋原装钥匙和购房发票给了其,后因陈伟伟、崔燕娜不到银行办理贷款移交手续和房屋过户更名,2014年3月联系不上陈伟伟、崔燕娜,经查得知陈伟伟把这套房产给了投资公司一个叫石某1的人,其才知道陈伟伟、崔燕娜一房二卖。另外陈伟伟曾以CRV车、帕萨特车、雪弗兰车、项链为抵押向其借款39万元,以比亚迪车为抵押向其借款5万元,后陈伟伟把车卖了还其30多万元,这些钱和买房子的钱不是一回事。证人弓某(李某1妻子)证明,李某1给陈伟伟钱时其在场。3、证人吕某(李某1邻居)证明,2013年10月份,陈伟伟和崔燕娜到李某1的棋牌室找李某1拿卖房子的钱,李某1给了陈伟伟和崔燕娜40万元,都是成把的,一共40把,陈伟伟和崔燕娜给李某1写了一张收条,当时郝某也在场。4、证人郝某证明,陈伟伟和他媳妇崔燕娜一起到李某1的棋牌室拿走40万元,写了一个收条,陈伟伟和崔燕娜说是卖房子的钱。5、证人石某1证明,2013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给陈伟伟转过六七十万元,买了陈伟伟左岸枫桥4号楼2单元8楼东户的房子,签过房屋买卖协议书。其得知陈伟伟这套房子有贷款,不能过户,所以就没有还贷款,后来其起诉陈伟伟之后法院判决让其偿还这套房子的贷款,其就把这套房子的贷款一次性还清了。6、陈伟伟购买左岸枫桥小区4号楼2单元804号房产的购房合同,及陈伟伟、崔燕娜将该房产分别卖给石某1、李某1所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协议,相关的收条、借条等书证均在卷印证。李某1提供的陈伟伟、崔燕娜夫妇卖房时给其的钥匙照片在卷印证。陈伟伟所写用CRV车、项链、雪弗兰车、帕萨特车为抵押共向李某1借款39万元的协议、欠条均在卷印证。7、被告人陈伟伟在公安机关曾供述,其和崔燕娜将丛台区左岸枫桥小区4-2-804房产先后卖给石某1和李某1,并与石、李二人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的情节,及其以车和项链为抵押向李某1借款,并归还30余万元的情节分别与被害人李某1陈述、石某1证言相一致。8、被告人崔燕娜供述,其和陈伟伟先后在两份协议上签了字,陈伟伟和李某1的房某上和收款条上“崔燕娜”三个字是其签的,但协议内容其没看,左岸枫桥小区4-2-804室这套房子卖给几户其不知道,是卖还是抵押其不清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伟、崔燕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但指控被告人陈伟伟、崔燕娜构成诈骗罪,经查,陈伟伟、崔燕娜先后与石某1、李某1签订两份房某,将一套房屋分别卖给二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关于本案罪名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陈伟伟所提其是抵押房屋向李某1借款40万元,不是卖房意见,及辩护人分别所提陈伟伟、崔燕娜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两份房某、收据、凭证等书证,与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人石某1证言相互印证,证实陈伟伟、崔燕娜先与石某1签订房某,又和李某1签订房某,将同一套房产先后卖给石某1、李某1,骗取李某1现金68万元的事实属实,故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关于陈伟伟所提有28万元的借条是重复写的意见,与书证、李某1陈述相矛盾,且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陈伟伟所提其曾还了李某138万元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李某1称是还以前以车为抵押借其的钱,与买房的事无关,相关书证证明陈伟伟以车为抵押共借李某139万元,李某1还称陈伟伟以比亚迪车抵押借其5万元,陈伟伟尚未还清以车为抵押向李某1借的款项,故该辩解与本案指控的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崔燕娜所提其只是在空白合同和纸上签了名字,具体事情不清楚的意见,经查,两份房某均有崔燕娜签名,均为打印好的填充式合同,合同的标头均为“房某”,均系一张纸,其辩解明显与常理不符,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崔燕娜申请的证人证明2013年10月26日下午及晚上崔燕娜不在邯郸,以证明李某1给陈伟伟40万元时,崔不在场,崔是在空白纸上签的名,经查,崔燕娜在两份房某上均已签名,给钱时崔燕娜是否在场不影响本案合同诈骗的认定,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崔燕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伟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崔燕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学英

人民陪审员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