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975号原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万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沈阳金土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沈阳搏瀛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桂兰,总经理。
原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土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为沈阳金土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公司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如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应起诉沈阳搏瀛农机有限公司,故本案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子鸣代
审判员 张 露陪 审 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常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