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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58号

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迎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58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朝,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圣泽,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迎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迎春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吉07执55号执行裁定书,将本院(2016)吉07执58号、59号执行案件并入本案。作出(2016)吉07执55号之一、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迎春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存量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扣押。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松原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松仲经裁字第1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