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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执字第01982号

东莞市嘉广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嘉广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198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赖国荣,该××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兴斌,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槐欣,职务不详。东莞市嘉广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4)仪新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JX-300LED设备含配件一套交付给东莞市嘉广贸易有限公司,并给付诉讼费115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因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广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广贸易有限公司交付JX-300LED设备含配件一套后,尚有11520元未能给付。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关设备被另案先行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在金融机构、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在交付相关设备后,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仪新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金鹏执行员  经童金执行员  李德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