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307-1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孙某某,女。被告张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的房产、工资予以保全;原告王某某自愿提供其名下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封二被告的房产、工资,并查封原告王某某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孙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府谷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帐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王某某名下位于府谷镇××××××房屋一套(房权证府谷镇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