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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行审6号

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习保民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习保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524行审6号申请人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合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清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亮,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侯永强,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史洪亮,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习保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王村镇,农民。申请人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市监处字(2015)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习保民下列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628元;2、罚款16674元。并向本院递交了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市监处字(2015)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该处罚决定依据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合市监处字(2015)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习保民并无异议,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习保民所作出的合市监处字(2015)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现平

人民陪审员  秦彩红

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昆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