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655号
申请人:郦月泉。
委托代理人:郦鑫。
申请人:许科飞。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郦月泉与申请人许科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天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郦月泉与申请人许科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3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许科飞应赔偿郦月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评估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1.79元;
二、许科飞的车辆损失2190元按责任认定由郦月泉承担876元,剩余部分由许科飞本人负责;
三、上述两项相抵后,许科飞尚需赔偿郦月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605.79元,已支付5000元,余款11605.79元定于2016年7月3日前付清;
四、双方自愿放弃其余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天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俞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