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00653号
申请执行人:徐勋金,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
被执行人:陈卫军,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
被执行人:刘礼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本院在执行徐勋金申请陈卫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勋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晓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