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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执字第00653号

徐勋金、陈卫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勋金,陈卫军,刘礼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00653号

申请执行人:徐勋金,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

被执行人:陈卫军,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

被执行人:刘礼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本院在执行徐勋金申请陈卫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勋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晓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