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300号罪犯陈德伟,男,1937年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文盲,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0)衡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德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十一万三千四百三十四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一三年二月七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6年5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改造中,能克服年老体弱有病的困难,服从安排,力所能及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9.6分,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0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要生
审判员 陈 慧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