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负责人:姚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谢翠明,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谢翠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翠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范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