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2583号
原告:清远市嘉业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886762510。
法定代表人:黄明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燕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跨章,该公司员工。
被告:钟群英,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清远市,公民身份号码:×××1246。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嘉业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通知原告清远市嘉业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少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建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