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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4执183号

马续成、马解月等与谢如意申请承马续成、马解月、马细院、马冠军与谢如意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续成,马解月,马细院,马冠军,谢如意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马续成。申请执行人马解月。申请执行人马细院。申请执行人马冠军。被执行人谢如意。申请执行人马续成、马解月、马细院、马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如意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如意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马续成、马解月、马细院、马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如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 俊执行员 徐守中执行员 杨冬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