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561号。
负责人:赵忠江,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德州青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赵虎镇姜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寿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寿忠。
被执行人:王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田寿忠名下的鲁N起亚牌,鲁N奥迪牌车辆各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登峻
审判员 罗 清
审判员 徐特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祎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