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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121-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德州青林工贸有限公司、田寿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青林工贸有限公司,田寿忠,王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561号。

负责人:赵忠江,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德州青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赵虎镇姜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寿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寿忠。

被执行人:王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田寿忠名下的鲁N起亚牌,鲁N奥迪牌车辆各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登峻

审判员  罗 清

审判员  徐特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祎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