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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1652号

刘道赞与张桂琴、乔四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道赞,张桂琴,乔四喜,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工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刘道赞,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桂琴,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乔四喜,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工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道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桂琴、乔四喜、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工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桂琴、乔四喜、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工银行存款人民币4309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向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