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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519号

曹恒建诉郝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恒建,郝忠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519号原告曹恒建,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七一行政村村民,住该村新巷08号。被告郝忠宏(又名郝中红),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洛川县菩堤乡咀头行政村村民,住该村07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恒建诉被告郝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恒建于2016年6月3日以其现在想与被告郝忠宏庭外协商此事,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恒建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恒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曹恒建承担。

审判员 张 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伟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