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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民初787号

李拴柱与刘建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拴柱,刘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民初787号原告李拴柱,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和林县。被告刘建波,无业。住和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拴柱诉被告刘建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拴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拴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欣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田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