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民初787号原告李拴柱,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和林县。被告刘建波,无业。住和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拴柱诉被告刘建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拴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拴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欣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田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