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提字第44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辉帆汽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辉帆汽运有限公司,陈志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提字第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号邮政大楼*楼。

负责人:邓功平,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波,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辉帆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杨圩街。

法定代表人:刘栋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志刚,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简称人寿保险高安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辉帆汽运有限公司(简称辉帆公司)、陈志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中民二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赣民申字第7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人寿保险高安支公司以其与辉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辉帆公司在支付5万元后撤回再审请求,上述5万元款项已经支付到位为由,申请撤回再审请求,并承诺在本案二审判决恢复执行后,对于先行赔付的交强险赔款22万元,仅在17万元范围内向陈志刚主张追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寿保险高安支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甘霖

代理

审判员  江都颖

代理

审判员  李振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