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提字第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号邮政大楼*楼。
负责人:邓功平,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波,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辉帆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杨圩街。
法定代表人:刘栋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志刚,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简称人寿保险高安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辉帆汽运有限公司(简称辉帆公司)、陈志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中民二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赣民申字第7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人寿保险高安支公司以其与辉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辉帆公司在支付5万元后撤回再审请求,上述5万元款项已经支付到位为由,申请撤回再审请求,并承诺在本案二审判决恢复执行后,对于先行赔付的交强险赔款22万元,仅在17万元范围内向陈志刚主张追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寿保险高安支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甘霖
代理
审判员 江都颖
代理
审判员 李振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