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3民初636号

晋州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晋州市润嘉纺织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晋州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晋州市润嘉纺织厂,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3民初636号原告晋州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路739号。法定代表人张根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冲,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乐,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大石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袁根法,该公司经理。被告晋州市润嘉纺织厂,住所地:晋州市东里庄村。经营者张静。被告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陈庄。法定代表人王崇伦,该公司经理,原告晋州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晋州市润嘉纺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乐、雷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晋州市润嘉纺织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8日,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5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12月5日,利息按月息12‰计算。2013年11月15日,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4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4月21日,月息12‰计算,被告晋州市润嘉纺织厂为上述两笔借款99万元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2013年11月21日,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又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4月21日,月息12‰计算,由被告晋州市润嘉纺织厂和被告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上述三笔借款到期后,经催要未果,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万元及利息,被告晋州市润嘉纺织厂对借款199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晋州市润嘉纺织厂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24日,袁根法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当天转款100万元,到期结清利息并偿还50万元本金后,剩余50万元本金于2012年9月27日转给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日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50万元的借款合同,事后又经两次续贷,最后于2013年5月28日,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50万元合同,并由被告晋州市润嘉纺织厂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12月5日,利息按月息12‰计算。(2)、2013年11月15日,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4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4月21日,月息12‰计算,被告晋州市润嘉纺织厂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当天转款49万元。(3)、2012年11月22日,袁根法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当天转款951600元,借款到期后,结清利息并续贷,于2013年6月25日转贷给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最后,2013年11月21日,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100万元的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4月21日,月息12‰计算,由被告晋州市润嘉纺织厂和被告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以上三笔借款均结息到2014年3月20日,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941600元及2014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打款凭证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偿还清本息,应负违约责任。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在借款时先行扣除利息不妥,借款本金应按实际付款数计算,总欠借款本金为1941600元,利息因原告在庭审时,主张借款期内及逾期利息均按合同约定月息12‰计算,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晋州市润嘉纺织厂对借款19416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9516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晋州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16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后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晋州市润嘉纺织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951600元及利息(按标的951600元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后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10元由被告石家庄青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登水

人民陪审员  茹亚琼

人民陪审员  严 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向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