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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恢64号

由文孝与赵庆元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由文孝,赵庆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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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由文孝,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东上官管区皂角村*组。被执行人赵庆元,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黄河宾馆南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7325元及利息,诉讼费1200元,保全费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1000元,申请人领回11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发��二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1325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有仁

审判员  胡 辉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 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