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8991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仓乙×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朋,女。被告魏秀连,女,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魏秀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柳爱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