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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473号

杨振华与马荣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振华,马荣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华,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马荣修,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杨振华与被执行人马荣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104执164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振华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振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4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振华如发现被执行人马荣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民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