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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974号

陈忠新与朱桃连、李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忠新,朱桃连,李百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974号

原告:陈忠新。

被告:朱桃连。

被告:李百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新诉被告朱桃连、李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新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也未提供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忠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吕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