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156号申请人李勇。被申请人陈志中。被申请人李文革。被申请人阳志永。申请人李勇因与被申请人陈志中、李文革、阳志永发生合伙清算纠纷,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志中、李文革、阳志永在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国藩广场思云山C区绿化工程款37.5万元,申请人李勇以其所有的湘K×××××小型越野客车一台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勇因情况紧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志中、李文革、阳志永在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国藩广场思云山C区绿化工程款37.5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李勇所有的湘K×××××小型越野客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福江
审判员 李秋成
审判员 刘特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