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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民初123号

韩淑芳与林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3民初123号

原告:韩淑芳,女,汉族,大学文化,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林如海,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芳与被告林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淑芳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韩淑芳减半负担275元。

审判员  季从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