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3民初123号
原告:韩淑芳,女,汉族,大学文化,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林如海,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芳与被告林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淑芳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韩淑芳减半负担275元。
审判员 季从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雨 来源:百度搜索“”